关于第18327592号“BBWFUM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BWFUMAL 18327592

阅读:123304 2024-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建东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18327592号“BBWFUM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39424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2885号“Fuwa”商标(…

  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建东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18327592号“BBWFUM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39424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72885号“Fu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侵害了引证商标一的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另,被申请人抢注了多个与本案性质类似的近似商标,均被裁定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依照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富华集团”及其主要成员的简介;

  2、“富华”字号的历史变革;

  3、“Fuwa”商标最早使用、持续使用、宣传的证明材料;

  4、“富华集团”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及荣誉资质的证明材料;

  5、“富华集团”商标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之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需满足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注册系恶意注册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8327592号“BBWFUM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BWFUMAL 183275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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