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盛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彼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颐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千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20368571号“颐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恶意囤积商标,其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同时具备恶意抄袭和买卖转让行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曾多次被人提起无效宣告和异议,均被贵局裁定具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和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名下商标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和恶意抄袭。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理应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截图;
2、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转让情况截图;
3、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也不存在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争议商标转让人泉州丰泽凯乐商务酒店及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不存在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上述公司存在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有关资料;
2、判决书;
3、查询结果的有关阶梯资料;
4、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5、原注册人市场主体资格已丧失多年的相关资料;
6、被申请人长期、合法、公开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由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转让至泉州丰泽凯乐商务酒店,后于2021年12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二千七百余件商标,如“亿傅”“冰肌理”“曦睿”“瀚晖”“航晧”“璟德”“锡炳”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第1、10、15、35、40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千七百余件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米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