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036914号“半岛医疗PENINSU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半岛医疗PENINSULA及图 71036914

阅读:129996 2024-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6914号“半岛医疗PENINSU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30953号“半岛超声…

  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6914号“半岛医疗PENINSU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30953号“半岛超声炮”商标、第14460580号“SINOX MEDICAL及图”商标、第17426898号图形商标、第23156473号“鲸能惠联JANONHL及图”商标、第33244663号“SKYMEN及图”商标、第7429440号“OK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电疗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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