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清市万象美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41122号“手上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原创和独创。申请商标“手上功夫”不是针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日常用语,不会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描述,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让消费者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手上功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