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市夏雨百货商店
异议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市夏雨百货商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511135号“华住会HUA ZHU 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住会HUA ZHU HUI”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03412号“华住易购”、第36809532号“华住严选”、第46156406号“华住臻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华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11135号“华住会HUA ZHU HU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