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58368号“盒子YD rg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盒子YD rgp 71658368

阅读:170549 2024-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襄阳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8368号“盒子YD rg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第10930509号、第35305319号、第4743408号、第17797656号、第42…

  申请人:襄阳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8368号“盒子YD rg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第10930509号、第35305319号、第4743408号、第17797656号、第42189571号、第70129427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0509号“YD及图”商标、第35305319号“裕达YD及图”商标、第4743408号“YD及图”商标、第17797656号“YD及图”商标、第42189571号“游点文化YD及图”商标、第70129427号“YD ZHI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五和引证商标六类似的商品“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因此,请求暂缓审理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我局于2024年4月向申请人寄送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由“YD RPG”和“盒子”两部分组成,“RPG”的中文含义通常被认为角色扮演游戏(Role-playinggame),但是当“RPG”和“YD”组合,英文部分作为整个商标的显著部分则具备显著性,并且英文部分无特殊含义,和中文“盒子”组合,整体具备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公告牌、光盘(音像)、动画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该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盒子”及拉丁字母组合“YD rpg”构成,与引证商标五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盒子”及拉丁字母组合“YD rpg”构成,“rpg”通常指角色扮演游戏,加之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使用在指定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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