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昂医疗保健服务
委托代理人:思达客(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富华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第54051038号“Macu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对外国护眼营养剂知名品牌“MacuHealth”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及对他人商号的攀附,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acuHealth”品牌商品在amazon.com网站销售页面截图、在淘宝上架情况截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数据库“MacuHealth”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相关理由及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依据前述条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