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萌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花优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对第45684250号“飞梓 FEIZ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FEIZHI”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就已经在中国成功注册且广泛推广使用“FEIZHI”系列商标,此商标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经注册的第21864628号“肥志FEI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而且是故意为之,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抄袭品牌及商标转让举例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裙子;婴儿全套衣;单比基尼式泳装;防水服;运动鞋;运动帽;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睡眠用眼罩;婴儿全套衣;内裤;游泳衣;围脖;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国梓 GUOZHI”、“向耽”、“塞新”、“霖全”、“情腊”、“飞梓 FEIZHI”、“清冠”、“SINLOY”、“田老丝儿护肤”、“洛晨游戏解说”在内的10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飞梓FEIZHI”与引证商标文字“肥志FEIZHI”在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便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四、申请人在法律依据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