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2530号“金食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食缘 30042530

阅读:50720 2024-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滁州市祈福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30042530号“金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234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滁州市祈福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30042530号“金食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2341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继续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的刻意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摹仿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申请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及“今世缘”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的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

  5、申请人及“今世缘”的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

  6、申请人“今世缘”产品的经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产品图片;

  7、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

  8、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9、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

  10、申请人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11、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发票证明;

  12、申请人“今世缘”品牌及使用商品的维权证明;

  13、在先裁定书;

  14、申请人引证商标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15、申请人“金缘”系列商标列表;

  16、被申请人工商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所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能作为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白酒商品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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