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祥精(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欧冠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梦婷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2363281号“慕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16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自申请注册后便被原撤销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广泛地应用在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显然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无真实的使用意图,也无真实使用证据,并多次进行不合理的转让,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查,原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个体户信息截图、产品包装照片、门店照片、产品终端目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推广产品截图、产品销售清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劲翔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地漏;抽水马桶;浴霸;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淋浴间;浴室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天津欧冠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阮祥精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并非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或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或缺乏与销售单相对应的履行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水管龙头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