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三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73528号“三永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23430号、第35842039号、第54497200号、第588167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四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三永”,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人员招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