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64900号“Tea Rid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a Riddle 72764900

阅读:48480 2024-07-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省彦茶说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4900号“Tea Rid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917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明显…

  申请人:江西省彦茶说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4900号“Tea Rid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917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且分属不同地域范围,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a Riddle”为外文商标,整体可译为“茶谜”,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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