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蓝鸟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海林
申请人因第12105732号“蓝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76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蓝鸟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logo设计合同协议、安装使用手册、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采购订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0年03月22日至2023年03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有在使用的情况,以及市场流通广泛,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宣传,并持续运营至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蓝鸟监视器产品实物照片、录制录屏视频、监控照片、记录、数据列表、目录、明细表、抽查截图;合同及发票;企业LOGO设计合同;原始硬件需求文档;硬件定制资料;安装使用手册;百度搜索相关内容截图;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于本案证据中,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彬念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灭火设备;曝光胶卷;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7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系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显示的商品系人脸识别设备、考勤机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