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9828号“YVESSAINTLAUR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06212号“YSL YVES SAINT LAURENT”商标、第64524942号“IYSL YVES-SAINT-LAURENT”商标、第64510716号“IYSL YVES-SAINT-LAURENT”商标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