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1577号《关于第61735805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61555743号“宠猫酷特CATAN”商标、第24730496号(第21类)“一猫”商标、第24730496号(第20类)“一猫”商标、第49534959号“CAT ONE”商标、第61358360号“一猫”商标、第61367391号“一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
2、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四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