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中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20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1189号图形商标、第16763041号图形商标、第12734228号“新范 NVN及图”商标、第22096204号图形商标、第72495482号“智托邦及图”商标、第21273779号“银谷星运 GALAXY VALLEY IDOL FORT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五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