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中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2277号“中耀教育 ZHONGYAO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20069号“耀中价值”商标、第19801189号图形商标、第12734228号“新范 NVN及图”商标、第773669号“耀中”商标、第16763041号图形商标、第21273779号“银谷星运 GALAXY VALLEY IDOL FORTUNE及图”商标、第22096204号图形商标、第72495482号“智托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中耀教育”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