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78683号“尖锋食客 TOP DI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尖锋食客 TOP DINERS 69978683

阅读:71137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火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72872号《关于第69978683号“尖锋食客 TOP DI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894…

  申请人: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火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72872号《关于第69978683号“尖锋食客 TOP DI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89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9410号“尖果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均已变更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我局查明:

  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70556号“尖锋食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杭州尖锋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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