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吉庆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济南芝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816271号“东岳芝人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8617号决定,于2023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药制糖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照片、官网介绍、域名证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药制糖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已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有真实合法的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1、产品照片;2、官方网站宣传;3、官网域名证书;4、微信朋友圈截图;5、商标裁定书。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药制糖果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其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净化剂;药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且该裁定已生效,故复审商标在药制糖果、动物用膳食补充剂、人用药、中药材、杀虫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4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仅为申请人域名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提起异议决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药制糖果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