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长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75282号“长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44019号“长盛说房”商标、第50510102号“长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初步审定并注册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长盛”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或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