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59412号“速敏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不具有欺骗性。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速敏清”关键词的百度搜索结果;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速敏清”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测试仪;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