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童言拾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7443号“童言拾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922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