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具网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89416号“F FURNITUR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73174号“富朴阁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在家具等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第9272660号“芙蓉国集团FURONGGUO GROUP 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在办公桌(家具)等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非金属装货盘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