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精密设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6191号“PRECISION DE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98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363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已在多个国家注册,且经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并公告,现两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PRECISION DEVICES”可译为“精密设备”,指定使用在扩音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对商品功能、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语言,申请商标包含的其余部分亦未使申请商标整体产生明显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使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