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绿叶水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95613号“Greenery Fruit Taste Much Bet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绿叶水果”及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在先判决、介绍、荣誉证明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Greenery”可译为“青枝绿叶、绿色植物”,“Fruit”可译为“水果”,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着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