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友欢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02079号“日尝幸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订单、宣传图片、抖音及线上平台的宣传推广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日尝幸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