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91634号“幸福多XINGFUDU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幸福多XINGFUDUO 12391634

阅读:157440 2024-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骆云民 申请人因第12391634号“幸福多XINGFU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059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粮福临门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骆云民

  

  申请人因第12391634号“幸福多XINGFU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059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食用油”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上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质证,具体内容如下:

  1、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营业执照;

  2、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银行流水。

  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销售合同系自制证据,银行流水信息仅能体现双方具有贸易往来,不能确定买卖商品,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04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05月06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食用油”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5059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肉”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食用油”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3、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骆云民系义乌市汇川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鉴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汇川酒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系不违反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2中销售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汇川酒业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涉及食用油、牛奶、瓜子、水果罐头、腌制大白菜、油炸果蔬脆、凤尾鱼罐头、果冻等商品,并提交了对应金额,并标注货款的银行流水单予以佐证交易的实际履行。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汇川酒业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加工过的瓜子、果冻、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腌制蔬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罐头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另鉴于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未涉及在鱼制食品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鱼制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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