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区中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09187号“大好金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8891号“晨峰泰CHENFE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27059号“大好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572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04728号“大好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297925号“大好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000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923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现在撤销程序中。
2、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大好金融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包含“金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故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