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52825号“HIGH LUBE LUBRICANTS OI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IGH LUBE LUBRICANTS OIL及图 50552825

阅读:119231 2024-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国权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0552825号“HIGH LUBE LUBRICANTS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ighLube”商标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并有一…

  申请人: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国权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50552825号“HIGH LUBE LUBRICANTS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HighLube”商标已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摹仿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抢注意图明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ighLube”商标高度近似,两者共存于市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被申请人名下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不正当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厂房等部分照片;

  2、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

  3、所获荣誉、相关资质证书等;

  4、产品采购合同等;

  5、使用宣传材料、展会资料、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合成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我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何国权,名称为成华区权班何商贸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按照该营业执照显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验显示,成华区权班何商贸部于2018年12月27日已注销。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该项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商标、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产品采购合同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在“合成润滑油”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由审理查明2可知,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以被申请人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成华区权班何商贸部已注销,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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