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天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4358号“天润鲜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天润”商标早已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0798号“新供销•天润 NEW CO-OP TIAN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75843号“新供销•天润 NEW CO-OP TIAN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72906号“天润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39600号“天润医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04290号“天润牧场 TIAN RUEN M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425786号“天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539818号“天润甘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59665号“天润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74780号“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482335号“润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其他“鲜打”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七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4月27日第188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天润鲜打”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腌制蔬菜;乳酸饮料;食用油;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核定使用的若同时使用在汽水、食用油、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酸奶;奶;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含有“鲜打”,使用在指定酸奶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