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13629号“WADE W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ADE WOW 37513629

阅读:123046 2024-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瓦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古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37513629号“WADE W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795393号“W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5393…

  申请人:瓦特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古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37513629号“WADE W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795393号“W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5393A号“W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Dwyane Wade”(德怀恩·韦德)是著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姓名,中国消费者对“Dwyane Wade”(德怀恩·韦德)先生早已熟知,争议商标侵犯了“Dwyane Wade”(德怀恩·韦德)先生的姓名权;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WADA”、“韦德”等系列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多次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商标,其行为扰乱公共市场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媒体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相关权利人介绍;

  4、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16、25、35等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余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WADE ESSENCE”、“韦德之道”等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ROOKS BOOST”、“BROOKS”、“BROOKS GHOST”、“BROOKS LEVITATE及图”、“BROCKS GLYOERIN”、“布鲁克斯悬浮”、“布鲁克斯幽灵”、“飒缪”、“驭帅”等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已被提出异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WADE WOW”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WADE”,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姓名权。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姓名权的“Dwyane Wade”具有一定区别,因此,申请人所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游泳衣等商品上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主张的是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权利,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16、25、35等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余件标识各不相同的商标。其中包含“WADE ESSENCE”、“韦德之道”等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BROOKS BOOST”、“BROOKS”、“BROOKS GHOST”、“BROOKS LEVITATE及图”、“BROCKS GLYOERIN”、“布鲁克斯悬浮”、“布鲁克斯幽灵”、“飒缪”、“驭帅”等与他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各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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