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里奇港务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01180号“TIAMAT Dredging with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翻译件、专利登记证明、申请人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往来的邮件资料以及会议图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Nature”可译为“自然”,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2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