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万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34292号“万财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8002号“萬財”商标、第9758003号、第46879762号“万财网”商标、第71733421号“万财众包”商标、第73582732号“万财优学”商标、第18706656号“万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不应作为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命名,有明确的指向性质,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与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于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万财商业”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文字“万财网”、“万财众包”、“万才”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