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农永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76757号“国农永信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2536号“上雁及图”商标、第73503157号“福鼎农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包含“国”的商标在市场流通多年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