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吾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26428号“新易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4660号“易腾YITENG”商标、第21000335号“易腾”商标、第43830985号“易腾”商标、第69907429号“易腾YITENG”商标、第69927854号“易腾YI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3050号“易腾 ETER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94993号“易腾信息YITENGXIN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认读文字“易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认读文字“易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橡皮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挡风雨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认读文字“易腾信息”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9、17类全部复审商品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