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82037号“月球公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月球公园 59882037

阅读:139181 2024-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姚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创意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对第59882037号“月球公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二、“月球公园”为…

  申请人:姚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创意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对第59882037号“月球公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二、“月球公园”为第三方文学作品名称,争议商标以此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存在侵犯第三方商业化权益的情形,侵犯了第三方在先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对象、来源等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公示信息;

  2、被申请人商标申请记录;

  3、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名称百度搜索结果;

  4、商标局官网被申请人部分异议、无效文书;

  5、百度百科“月球公园”相关介绍;

  6、百度地图“月球公园”相关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8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培训;书籍出版;游乐园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娱乐设施;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流动图书馆”。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八百五十余件商标,分别注册在第9类、第36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八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2850031号“钢铁侠小镇”商标、第24519066号“清华公社”商标、第29173226号“欢乐颂”商标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使用的可能,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商标以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并基于此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在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第三方在先商品化权益及其他在先权利的问题。该项主张应由在先标志权益人提出,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月球公园》书籍及项目等在先标志权益人的关系,因此,尚不能认定申请人是该项请求的适格主体,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9882037号“月球公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月球公园 598820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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