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富星地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腾地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4日对第39621645号“EcoAce-Ba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50173号“Ecotax”商标、第6931189号“Ecosoft”商标、第6931190号“Ecosoft”商标、第7048495号“Ecodurable”商标、第7309168号“EcoCushion”商标、第7458170号“Eco-Backing”商标、第32682439号“EcoGen”商标、第35580309号“eco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往来邮件、订单、发票、报关单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时重申了无效宣告的申请理由,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7类地毯、地毯底衬、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早于争议商标初步审定,经无效宣告审理予以维持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地毯、地毯底衬、墙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EcoAce-Bac”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均包含字母“ECO”,字母构成、组成形式、呼叫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地毯底衬、纺织品制墙纸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地毯底衬、墙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