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美时述帝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24240号“猪小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64278号“猪小罐”商标、第10823580号“PEPCO MAYM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猪小冠”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方面相同、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