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93507号“W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ST 66893507

阅读:173513 2024-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安名步鞋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合生设域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第66893507号“W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成立不足2年,名下商标20余枚,数量明显过多,并且商标注册类别分散,规划凌乱,与主营…

  申请人:惠安名步鞋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合生设域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第66893507号“W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成立不足2年,名下商标20余枚,数量明显过多,并且商标注册类别分散,规划凌乱,与主营业务存在颇多矛盾与分歧,缺少投入使用的动机,分明是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中部分商标来自对国内各领域诸多品牌的仿冒与抄袭,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部分商品设计极为轻率简单,显著性薄弱,难以承担商标的区分与辨识智能,不能当做商标使用。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其商标与申请人品牌几近相同,此种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将产品背后的产地、质量、生产者相误认,应当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入库单;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4、货物运输委托协议;5、购买订单;6、相关视频资料;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8、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70840058号“W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WS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有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多为自制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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