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三国群英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7日对第58468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729627号图形商标、第8373383号图形商标、第23296190号图形商标、第25497025号图形商标、第3471308号“张飞及图”商标、第147398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反复抄袭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企业荣誉;2、商标信息;3、批复文件;4、推荐函;5、判决书、裁定书;6、宣传图片;7、合同、发票;8、合作协议;9、产品图片;10、审计报告;11、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29类“肉;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蛋;鱼制食品;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水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食用面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或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肉干;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得到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将第48700753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具体理由中并未提及,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