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移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亿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43221号“小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27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放弃在0913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403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品不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传感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传感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