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童乐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5432号“LIGHT•亮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87356号“LIGHT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18975号“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080772号“新派公寓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57563号“LIGHTC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91551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418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107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1750118号“凯德星商城CAPITASTAR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738044号“凯德星商城CAPITASTAR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474524号“万帮金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748894号“凯德星 CAPIT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74148号“光SK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75108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8576558A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576558号“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可区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GHT•亮计划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十二至十五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的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以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典当;期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发行有价证券、典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典当;期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