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科普瑞传感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73386号《关于第63962923号“CP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5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8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字第15567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93587号“C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7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