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为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0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64283022号“阿狸萌友”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1129649号“阿狸及图”商标、第12887407号“阿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动漫形象“阿狸新版”著作权在先权利。综上,原异议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注册证、变更证明、作品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阿狸萌友”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887407号“阿狸”、第11129649号“阿狸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服务中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相同和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相同和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申请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汉字构成,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识别性,与原异议人列举的系列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差异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性,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资料。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寻找赞助;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即本案。
2、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各引证商标现为原异议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阿狸萌友”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阿狸”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仅为简单设计的文字,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阿狸新版”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