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5404号《关于第62080993号“XIAOMI EASY CONN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25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维持了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95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7990号商标已被撤销,该事实状态的变化已经影响案件结论,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7990号、第17034531号商标以及第38597521号、第17034657号商标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