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69219号“华夏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夏太太 58369219

阅读:71693 2024-08-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曲县云海富太太晾衣架厂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8369219号“华夏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为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曲县云海富太太晾衣架厂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8369219号“华夏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4“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2“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42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好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第4201524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9932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三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好太太”知名商号权,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监测报告;4、经销协议书、销售发票;5、媒体报道、明星代言资料;6、荣誉证据;7、在先案件裁定、判决及申请人维权相关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厨房用具;刷子;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四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三十四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刷子;家用器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厨房用具;刷子;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三十四核定使用的“晾衣架;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刷子;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华夏太太”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华夏太太”与申请人商号“好太太”未构成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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