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学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6474号《关于第63694034号“王队长 wangduiz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80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6149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该事实状态的变化已经影响案件结论,故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6149号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