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89635A号“极境寒养”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极境寒养 46489635A

阅读:66175 2024-08-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河全域绿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河市东北亚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46489635A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466…

    申请人:黑河全域绿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河市东北亚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1日对第46489635A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46694号“极境寒养”商标、第38948547号“极境寒养”商标、第38948598号“极境寒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先使用“极境寒养”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在先知悉“极境寒养”商标属于申请人,却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地缘接近,或者属于同行业竟争关系,被申请商标继续有效,会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8月20日发布会产品展示区照片;

  2、2019年哈尔滨绿博会现场照片;

  3、企业及内部店面照片;

  4、极境寒养品牌政府支持文件;

  5、品牌产品合作协议;

  6、产品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特含义,没有侵犯申请人权利,具有显著特征。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目的正当,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调味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猪肉食品、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未加工的谷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援引的商标为引证商标一、二、三)、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28169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上述裁定书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在另案中对申请人基于《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提理由、证据作出评述,且本案证据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条款的审理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申请人再次依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3日

本文《关于第46489635A号“极境寒养”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极境寒养 46489635A》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0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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