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46297号“主厨好先生 GOODCHEFM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主厨好先生 GOODCHEFMR 72746297

阅读:102127 2024-08-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46297号“主厨好先生 GOODCHEFM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2755号“主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46989号“主厨先生”商标…

  申请人:刘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46297号“主厨好先生 GOODCHEFM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2755号“主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46989号“主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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