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舒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0873号“WON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0406号、第740821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鉴定”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艺术品鉴定”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5日